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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SPS看中国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的完善

       作者:古龙   20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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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定》允许成员政府在没有得到充足的科学信息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但如果有足够的信息进行客观的风险评估,则临时措施就是不合理的,它应该被建立在合理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适当保护水平的措施所取代。此外,《SPS协定》第5条第8款也同样适用于临时措施,即基于适当的SPS保护水平确定的措施一样,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采取的临时措施正在限制或者可能限制其产品的出口时,应成员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成员应当说明采取或维持临时措施的理由。
            预警原则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遗留问题。例如《SPS协定》没有明确规定收集补充资料的前提条件、或具体的收集程序。另外,第7款没有明确规定需取得的实际结果,成员的义务只是“寻求获得”补充资料。它只是规定“寻求获得所必须的额外信息”,目的在于使得成员能够“更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这些在WTO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作出自己的规定。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的影响很大。我国是农业大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农产品将面临极大的压力。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在世界上的竞争力还比较弱,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不时因为药物残留量比较高等问题,被进口国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产品市场要扩大开放,境外农产品势必大量进入我国。如果我们不充分利用《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必要的保护水平上广泛建立起我国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制度,国外低质量的农产品就会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这不仅会对我国境内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同时还会冲击我国的农业,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与实施完善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制度,在世贸组织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公共健康。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执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履行我国所作的承诺,我们已经修改了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01年9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即将建立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人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出人境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向各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对特定出人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人境货物、物品的风险;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人境货物、物品的风险。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人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采取快速反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该《规定》于2001年1 1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已经使用了风险评估、预警等《SPS协定》中的概念。这说明中国在人世前做的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对检验检疫方面的新规定已经和WTO框架下的规定渐趋一致。
    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多为“条例”、“规定”,虽然它们的内容符合WTO的要求,但是其效力层次低。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我国已于2002年4月公布了修改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但是对于检验检疫方面法律等级最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国却一直未作修改。其原因,或许是因为《加人议定书》中我国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只承诺尽“通知”义务,WTO并未要求我国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因此显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存在漏洞需要完善,但这种要求与其他方面相比显得不是特别紧迫,故一直拖而未改,遇到具体问题时就发布一些行政法规来解决。笔者认为这是不够的,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其中对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国际贸易、风险评估、预警原则等重要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更好地保护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外贸法》,新法的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基于某些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或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这两个法条均在第二款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新《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可以看出,新法建立起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应急预警机制,以应对外贸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我国根据《SPS协定》对相关法律作出的调整与完善,在这样的规定下,我国出于保护公共卫生的目的而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就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来源:陈立虎 李晓琼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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